为保障新建铁路绵阳至遂宁至内江线绵阳至遂宁段(安居区段)项目建设用地需要,2024年4月8日我区发布了《关于新建铁路绵阳至遂宁至内江线绵阳至遂宁段(安居区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遂安府公〔2024〕3号),因项目征收土地范围涉及村组地类面积发生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将补充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遂宁市安居区聚贤镇木莲寺村2组,横山镇天马村11、13、14组,双龙桥村7、11组,梨园村2组,德公村1、2、3、4、5、6组。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土地明细表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区 | 镇 | 村 | 社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
安居 | 聚贤 | 木莲寺 | 2 | 4.1190 | 3.9067 | 2.7130 | 0.7041 | 0.4896 | 0.2123 | ||
横山 | 天马村 | 11 | 1.5850 | 1.5319 | 0.7412 | 0.7376 | 0.0531 | 0.0531 | |||
13 | 1.7490 | 1.6497 | 0.9897 | 0.5640 | 0.0960 | 0.0993 | |||||
14 | 0.8798 | 0.8113 | 0.4588 | 0.3171 | 0.0354 | 0.0685 | |||||
双龙桥 | 7 | 2.1934 | 2.1514 | 0.9214 | 1.0581 | 0.1719 | 0.0420 | ||||
11 | 2.5447 | 2.4959 | 1.6773 | 0.5381 | 0.2805 | 0.0488 | |||||
梨园村 | 2 | 2.0416 | 1.9519 | 0.9998 | 0.0893 | 0.6619 | 0.2009 | 0.0897 | |||
德公村 | 1 | 0.1738 | 0.1628 | 0.1561 | 0.0065 | 0.0002 | 0.0110 | ||||
2 | 0.4455 | 0.2014 | 0.1025 | 0.0781 | 0.0208 | 0.2441 | |||||
3 | 0.0833 | 0.0833 | 0.0833 | ||||||||
4 | 0.1024 | 0.1024 | 0.1024 | ||||||||
5 | 1.9508 | 1.8341 | 0.4686 | 0.1411 | 0.9275 | 0.2969 | 0.1167 | ||||
6 | 0.1609 | 0.1609 | 0.1401 | 0.0087 | 0.0062 | 0.0059 | |||||
安居区集体土地小计 | 18.0292 | 17.0437 | 9.5542 | 0.2391 | 5.5992 | 1.6512 | 0.9855 | ||||
安居区国有土地小计 | 0.0644 | 0.0644 | |||||||||
合计 | 18.0936 | 17.0437 | 9.5542 | 0.2391 | 5.5992 | 1.6512 | 0.9855 | 0.0644 | |||
备注:1.数据最终以审批为准;
2.“农用地”一栏中的“其他”是指按国标三大类中的一级类中除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外的其他农用地。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所征收土地将用于新建铁路绵阳至遂宁至内江线绵阳至遂宁段(安居区段)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四、补偿标准
(一)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3〕230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4〕218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确定的安置人员。
六、安置方式
采取提供重新安置宅基地建房或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方式。
七、社会保障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有关证明材料于本次补充公告公示期内,到所在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九、其他
本次补充公告在安居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次补充公告公示期为30日。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在公告期限内以村委或者村民小组为单位,到所在镇以书面形式申请听证。所在镇在收集全部申请后,将向安居区人民政府提请组织听证,听证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逾期视为无意见。
3.公示期满后,将由辖区镇人民政府代区人民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4.如遇补偿标准有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不再另行发布公告。
特此公告。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