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安府办发〔2016〕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部门:
《遂宁市安居区星级酒店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经区政府四届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部门职责贯彻落实。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
遂宁市安居区星级酒店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为着力培育壮大我区旅游产业,加快品牌建设步伐,提升我区星级酒店服务接待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促进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遂府函〔2014〕293号)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登记注册且税收归属我区,2016年以来新评定或者提升星级的酒店或饭店。
二、扶持政策
评定或者提升星级的三星级及以上的酒店或饭店,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对投资酒店建设并成功创建五星级酒店或饭店的旅游企业,区财政奖励80万元;
(二)对投资酒店建设并成功创建四星级酒店或饭店的旅游企业,区财政奖励30万元;
(三)对投资酒店建设并成功创建三星级酒店或饭店的旅游企业,区财政奖励10万元;
(四)对投资酒店在原有基础上提升星级标准的,依次增补差额部分资金。
三、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宣传促销、人才培训、服务提升、考核奖励等相关工作。
四、奖励申报程序
(一)申报流程
凡符合本奖励扶持办法的旅游酒店或饭店,在成功创建星级之后提出奖励申请,并在次年1月10日前把申报材料报至区旅游局,由区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商务局、监察局等部门会审后,提交区政府审定,再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验收流程
由区旅游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商务局、监察局等部门,邀请相应评审专家对星级酒店或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在取得相应星级证书和授牌后按程序予以奖励兑现。
(三)兑付条件
在星级酒店或饭店申报奖励成功后,首次支付相应奖励金额的50%;剩余50%从次年起分三次兑付:第一年通过年度星级复核兑付20%,第二年通过年度星级复核兑付20%,第三年通过年度星级复核兑付10%。若年度复核没有通过则不予兑付当年奖励资金。
五、部门会审
(一)区旅游局:牵头开展星级酒店星评工作,评审工作应邀请相应资质的评审委员参加。根据星评、会审结果,按程序报送区委、区政府审批。
(二)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奖励资金。
(三)区监察局:对责任部门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六、说明事项
(一)为确保成功创建星级后的酒店或饭店管理服务水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度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取消其奖励资格:
1.饭店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相应的星级所要求服务标准的。
2.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或其它责任事故的。
(二)以上奖励采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办法;评定星级或提升星级以当年的正式批文或证书为准。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出台的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若有调整,本通知中政策有关条款从其规定。本通知由区台侨外事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件:1.《遂宁市安居区星级酒店扶持奖励政策审批表》
2.承诺书
附件1
遂宁市安居区星级酒店扶持奖励政策审批表
| 星级酒店名称
及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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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级酒店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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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奖励
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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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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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旅游局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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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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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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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府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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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承 诺 书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星级酒店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遂安府办法﹝2016﹞44号)文件精神, 就申请星级酒店奖励资金事宜郑重承诺:
一、提交的各项必报材料真实有效。
二、不伪造,发布虚假信息,不骗取优惠政策奖励资金,如有违反,自愿接受一切行政处罚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自愿遵守《安居区星级酒店行业自律公约》,守法经营、文明经营、恪守诚信、接受监督,自觉履行经济统计义务,爱护经营环境,维护经营秩序。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法院,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