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曾*、陈**:
你(单位)于2025 年 03 月 011 日, 实施了在遂宁市安居区兴业路**************************修建临时建(构)筑物作为冻库使用未经规划审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5 年 04 月 11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遂宁市安居区兴业路**************************擅自侵占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 据 一 :遂宁市安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情况的说明》证明:**************************搭建的临时构筑物内;
证 据 二 :遂宁市安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构筑物规划审批情况的函》 ,证明:**********(建)构筑物未经过规划审批;
证 据 三 :曾*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建)构筑物未经过规划审批;
证 据 四 :现场勘验取证图像资料,证明:当事人在兴业路********************搭建(建)构筑物(冻库)面积14.805平方米;
证 据 五 :林* 、唐**电话通话旁证,证明:原*******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四川辰基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完工未拆除临时工棚是考虑作为物管用房;
证 据 六 : 尹**旁证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原*******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四川辰基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完工撤离时对临时工棚进行了封闭;
证 据 七 : 2025年05月25日,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拆除临时建(构)筑物14.085平方米。
2025 年 05 月 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遂安综执罚先告字〔2025〕第 101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安居区兴业路**************************修建临时建(构)筑物作为冻库使用未经规划审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 配合调查、积极主动拆除违法临时建(构)筑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立即拆除安居区兴业路137号天豪营业厅(坤鸿.凤凰新景107-108号商铺)后面修建的临时建(构)筑物。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持本决定书到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三楼财务室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按照缴款通知书上的收款信息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射洪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 年 05 月 27日
联系人 : 李霞军 杨 波 联 系 地 址 : 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639号
联系电话 : 0825-8661155 邮 政 编 码 : 629000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