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消防救援机构:遂宁市安居区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 冯对平
地址:遂宁市安居区梧桐南路119号
受委托乡镇(街道): 遂宁市安居区拦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李庆
地址: 拦江镇会元街3号
一、委托事项
1.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本区域内有关单位、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责令改正权: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3.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给予一定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具体内容参考附件。
二、委托期限: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
三、职责分工
(一)委托消防救援机构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乡镇(街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消防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乡镇(街道)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3.对受委托乡镇(街道)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受委托乡镇(街道)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解除委托;
5.组织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6.为受委托乡镇(街道)提供相关行政法律文书、表格及消防业务资料。
(二)受委托乡镇(街道)职责
1.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受委托的行政执法工作;
2.主动接受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的名义制作行政法律文书;
4.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5.每月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消防救援机构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
6.自行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消防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盖章) 受委托乡镇(街道)(盖章)
2023年11月1日 2023年11月1日
附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委托执法
的权力事项参考
序号 | 类型 | 名称 | 依据 |
1 | 行政处罚 | 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或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2 | 行政处罚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或消火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款 |
3 | 行政处罚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款 |
4 | 行政处罚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二款 |
5 | 行政处罚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二款 |
6 | 行政处罚 |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备注:以上行政处罚权相关的监督检查权和责令改正权一并委托
委托消防救援机构:遂宁市安居区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 冯对平
地址:遂宁市安居区梧桐南路119号
受委托乡镇(街道):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柔刚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肖静
地址: 遂宁市安居区兴贸西路9号
一、委托事项
1.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本区域内有关单位、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责令改正权: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3.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给予一定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具体内容参考附件。
二、委托期限: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
三、职责分工
(一)委托消防救援机构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乡镇(街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消防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乡镇(街道)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3.对受委托乡镇(街道)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受委托乡镇(街道)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解除委托;
5.组织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6.为受委托乡镇(街道)提供相关行政法律文书、表格及消防业务资料。
(二)受委托乡镇(街道)职责
1.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受委托的行政执法工作;
2.主动接受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的名义制作行政法律文书;
4.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5.每月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消防救援机构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
6.自行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消防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盖章) 受委托乡镇(街道)(盖章)
2023年11月1日 2023年11月1日
附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委托执法
的权力事项参考
序号 | 类型 | 名称 | 依据 |
1 | 行政处罚 | 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或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2 | 行政处罚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或消火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款 |
3 | 行政处罚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款 |
4 | 行政处罚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二款 |
5 | 行政处罚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二款 |
6 | 行政处罚 |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备注:以上行政处罚权相关的监督检查权和责令改正权一并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