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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遂宁市安居区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来源:安居区 发布时间:2023-12-20 14:3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关于遂宁市安居区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表扬鼓励对本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促进对外友好交流合作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区外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遂宁市安居区民政局代拟了《遂宁市安居区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反馈意见请发送至邮箱346481212@qq.com。

附件:遂宁市安居区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及电话:杨慧敏;0825—8669650


遂宁市安居区民政局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

遂宁市安居区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表扬鼓励对本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促进对外友好交流合作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区外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外人士,适用于外国友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安居区原户籍或现户籍公民。

第三条  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区外人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遂宁市安居区荣誉市民称号:

(一)积极落实安居区“1336”发展战略,推进自主创新、积极引进重大资金、重要项目、高新技术、高端人才、先进技术设备等,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促进本区经济转型升级、提升竞争力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本区兴办企业或直接投资,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安居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促进本区对外交往,扩大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和发展友好城市关系,提升安居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本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在城乡发展、科技进步、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出谋划策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本区制定重大政策、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与效能、促进民生领域重大改革创新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积极参与本区中心工作,在产业发展、乡村振兴、城市规划、文旅繁荣、优秀人才培育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对本区友好的,并推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与本区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公共卫生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本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等方面,以个人或领办企业名义无偿捐赠或资助折合人民币累计200万元以上,或在帮助我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抢险救灾等工作上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为本区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名荣誉市民称号: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的;

(三)因损害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因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劳动纠纷的;

(五)其他不予提名的情形。

第五条  设立遂宁市安居区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荣誉市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区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法院、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区经济合作局、区经信科技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司法局、区工商联等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授予遂宁市安居区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人选。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安居经开区管委会、海龙凯歌农文旅园区管委会以及区属驻安各单位牵头,梳理本地、本部门、本行业中符合授予遂宁市安居区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人员名单,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遂宁市安居区荣誉市民推荐表》(一式三份),提出推荐意见,附上其有关材料和主要事迹材料;

(二)征求意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推荐材料后,对推荐人选征求纪委、公安、税务、市场监管、法院、生态环保、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意见(民营经济人士需进行社会评价),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推荐人选建议名单;

(三)初步评审。评审委员会对荣誉市民推荐人选按评审要求进行对推荐材料全面审查、综合评定后,提出荣誉市民拟候选人名单;

(四)社会公示。将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荣誉市民拟候选人名单通过安居区人民政府官网、安居融媒等公开渠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审议审定。区人民政府常务会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候选人名单审议通过后,形成授予遂宁市安居区荣誉市民称号议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定;

(六)授予称号。区人民政府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结果,适时举行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向被授予“遂宁市安居区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遂宁市安居区荣誉市民证书》和《遂宁市安居区荣誉市民证章》。

第七条  荣誉市民授予仪式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举行,向荣誉市民颁发由区长签署的《遂宁市安居区荣誉市民证书》和《遂宁市安居区荣誉市民证章》。

第八条  荣誉市民在本区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本区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区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在本区就读的荣誉市民子女,可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读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

(四)在本区指定医院每年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价值1500元体检服务);

(五)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待和优惠待遇。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荣誉市民经常沟通联络,可在赴异地交流活动中,对荣誉市民进行走访慰问,了解荣誉市民的工作、生活情况,向荣誉市民提供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关信息,报道荣誉市民的先进事迹。

第十条  充分发挥荣誉市民在本领域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各级、各部门可围绕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向荣誉市民进行咨询,鼓励其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为开展区域合作交流和招商引资工作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  荣誉市民评选活动根据需要适时开展,每次评选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后终身有效。但出现第四条(一)(二)(三)(四)款的情形之一的,或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符行为的,由区评审委员会报区人民政府,经区人民政府提请,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追回证书、证章,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荣誉市民主动放弃荣誉市民称号的,本人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终止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追回证书、证章,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局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在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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