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
地址:遂宁市安居区********栋。
你(单位)于2026年1月12日,在遂宁市安居*************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本机关于2026年1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在20**年3月委托四川******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消防检测,由于为迎接遂宁市*********要求你司在6月底前*******之约定,你公司于20**年11月陆续招商营业。20**年4月27日,中共遂宁市安居区委关于《关于*********************会议纪要》(20**年第**期)第二点的要求启动**********进度。同时因项目土地红线重合和拆迁未完成、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导致该项目没有进行消防备案,其该项目属性为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消防验收备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接遂宁市安居区******局移送《关于**********的线索函》(遂安建函〔20**〕6号)、《关于*****消防性质认定的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四川遂****有限公司建设的“******”为其他建设工程,该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证据二:***、四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接受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关于安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10**********01一份,证明:合同工期:20**年6月20日至20**年6月19日,建设单位主体,工程名称及建筑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已超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总面积大于10000㎡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的特殊工程界定标准;
证据四:《遂宁市安居*********竣工验收报告》、《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竣工检测报告》《四川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关于***********会议纪要》(20**年第**期)各一份,证明:四川*****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事实。
2025年12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安综执罚先告字〔2025〕第107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安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107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遂宁市安居************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处四川*****有限公司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承建的项目土地红线重合和拆迁未完成、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导致该项目没有进行消防备案,且在我局立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354项、《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属从轻处罚情形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750元(大写:柒佰伍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三楼财务室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按照缴款通知书上的收款信息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安居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月26日
联系人:李霞军、杨波;联系地址: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639号;
联系电话:0825-8661155;邮政编码:629000;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