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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赋予镇(街道)区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安居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7-26 15:1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关于《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赋予镇(街道)区级 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川府发〔2021〕42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县(市、区)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遂府发〔2022〕3号)相关要求,区委编办牵头梳理形成《遂宁市安居区赋予镇(街道)区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批)》(以下简称《赋权清单》),决定赋予一批镇(街道)区级行政权力事项。

一、目的意义

解决镇(街道)权责不清、“看得见、管不着”等各类短板和不足,着力破解基层治理中办事不方便、处罚难执行等堵点难点,按照成熟一批,下放一批的原则,通过对镇(街道)的“精准赋能”,减少行政层级,提升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提升镇(街道)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加快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政策依据

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川府发〔2021〕42号)文件明确: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稳妥推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以“一类乡镇(街道)、一张清单”为目标,努力实现同区域内基础条件相近的乡镇(街道)承接的权力事项基本一致。

2.中共遂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遂宁市司法局《关于动态调整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文件》(遂编办发〔2022〕3号)明确:各县(市、区)统筹考虑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求、承接能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等实际,充分征求县直部门、乡镇(街道)意见建议,在《指导目录》内依法依规制定《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批》,原则上按照中心镇、县域副中心镇、普通乡镇等类型,实行“一类乡镇一张清单”,同区域内基础条件相近的乡镇(街道)承接的权力事项原则上应保持大体一致。

三、主要内容

镇(街道)第二批赋权事项是在四川省人民政府明确的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第二批)内,依法明确赋予镇(街道)区级行政权力事项,主要包括业务主管部门、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定依据、承接主体等事项。《遂宁市安居区赋予镇(街道)区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批)》是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按照“成熟一批,下放一批”原则,以“一类乡镇(街道)、一张清单”为目标,结合安居实际,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给普通镇49项,中心镇52项,均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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