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2024-00008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区发展和改革局
  • 文       号:遂安发改函〔2024〕19号
  • 成文日期: 2024-03-12
  • 发布日期: 2024-03-18
  • 有 效 性: 有效

安居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安居区会龙镇卫生院医养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来源: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4-03-18 13:4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安发改函〔2024〕19号


安居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安居区会龙镇卫生院医养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


安居区会龙镇卫生院:

你院《关于医养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备案的请示》(遂安会卫〔2024〕4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57号)第十七条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可通过参照公立养老机构政府定价或自主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按此规定,你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墙等形式,向消费者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今后若中省出台新的政策,从其规定。

遂宁市安居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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