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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 关于印发《遂宁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安居区 发布时间:2021-03-23 16:4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宁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修订版)《遂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发生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非煤矿山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期处置。

(2)超出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一般非煤矿山事故。

(3)省、市党委政府认为需要由市级处置的非煤矿山事故。

本预案不适用于因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的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非煤矿山企业要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本单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所在地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的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1.4.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以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为重点,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1.4.3协调配合,快速处置。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制定救援方案,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协调有序,紧密配合,全力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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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与职责

遂宁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包括:遂宁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发生单位等构成。

2.1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遂宁军分区、市总工会、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市红十字会、武警遂宁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交警支队、明星电力公司、川中油气矿、中石油遂宁天然气净化有限公司、电信遂宁分公司、移动遂宁分公司等单位。

2.2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非煤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决定预警及应急响应级别;决定启动市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响应程序及终止应急救援行动;做好市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协调国家机构和社会救援力量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3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构成和职责

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1名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统筹协调应急救援有关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联动,共同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承担指挥部会议的召集、文件起草与办理;做好有关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加强应急救援专家和应急预案的管理;做好文书资料整理与归档等工作;完成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故的宣传报道,及时发布和报道事故相关信息,统筹事故舆论引导、舆情监测和现场记者服务管理,以及网上信息内容的应急管控等工作。 (2)市总工会:负责协调、组织当地工会开展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市应急局:负责较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负责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和上报,向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市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与实施,组织专家制定具体的应急救援实施方案,综合协调救援物资和设备的紧急调用。

(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通信保障;参与事故恢复有关工作。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安全警戒、人员疏散、道路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等工作。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

(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组织开展事故灾难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

(8)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按政策对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以及处置遇难人员遗体等相关事务。

(9)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工作,指导统筹地区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10)市财政局:负责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其管理。

(1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调事故发生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向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提供抢险矿山相关地质资料和审批材料等情况,提供地质灾害抢险技术支持;会同市应急局开展事故现场处置,参与事故调查。

(1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调查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提出并组织监督实施具体解决污染的措施,监督相关处置单位消除现场遗留的危险物资,并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3)市气象局: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负责提供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开展现场气象实时监测,提出应对气象变化的救援措施建议。

(14)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力量进行现场救援,组织制定防泄漏、爆炸和灭火扑救措施方案,搜救伤员以及救援后的洗消工作。

(15)其他成员单位按指挥部要求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5现场救援指挥部

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临时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的具体方案,指挥协调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

现场救援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工作组、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及专家、救护队伍负责人和事故单位负责人等组成。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下设11个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作调整):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遂宁军分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事发地政府、专家、救护队伍和事故单位负责人等组成。

负责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承担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组织、协调指挥部各工作组加强应急联动;做好有关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完成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现场处置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川中油气矿、中石油遂宁天然气净化有限公司及事发地政府、专家和事发单位组成。

按指挥部指令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制定具体的抢险救援方案,组织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车辆、通信和装备等资源调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立即实施伤员营救、抢险排险、现场维护和控制危险源等工作,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总工会、市红十字会及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组成。

负责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和行业专家对现场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护,将重伤员转运至医院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现场卫生处置,预防和控制可能出现的传染疾病和疫情的发生、蔓延。

(4)治安秩序组:由市公安局牵头,遂宁军分区、武警遂宁支队、市交警支队、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组成。

协调实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等工作;

(5)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局、遂宁车务段、武警遂宁支队和事发地政府组成。

负责交通道路抢通保障和救援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组织协调各类运输力量,做好救援队伍、伤亡人员、救援物资设备以及所需物资运输工作;负责市内外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的协调工作。

(6)电力通信保障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国网遂宁分公司、明星电力公司、电信遂宁分公司、移动遂宁分公司、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组成。

负责提供备用应急电源、通讯设备,确保指挥部、抢险救援以及临时安置场所所需的电力及通讯正常;实施事故现场及周边危险区域的电力管制。

(7)技术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利局和事发地政府组成。

负责组织行业专家及技术力量对事发区域周边环境、地质结构、气象、土壤、水质等进行监测,针对事故影响范围及程度出具监测报告,及时准确向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报告;在事故救援过程中密切关注周边环境情况,对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应立即提出撤人避险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对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水质、气象、土壤污染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

(8)转移安置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红十字会及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组成。

迅速组织受影响、威胁的群众紧急撤离或转移,调集生活救助资金和物资(如帐篷、食品等),全力落实转移群众的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组织协调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社会参与和社会援助工作。

(9)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电信遂宁分公司、移动遂宁分公司、各新闻媒体单位及事发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组成。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期间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通报事故灾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组织开展对受灾群众的应急自救与互救、卫生防疫、次生地质灾害防范等方面的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做好灾区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10)善后处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事发地政府、事发单位组成。

指导、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开展政策宣传、社会稳定、慰问安抚、事故赔偿、伤残优抚、秩序恢复以及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处理与洗消等善后处理和恢复重建项目的相关工作。

(11)调查评估组:由市应急局、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成。

在负责应急处置的同时,及时开展现场勘查、取证、调查问询事故有关人员,控制事故责任人员,分析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损失,提出防范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2.6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难情况,有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救援工作,为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组织救援提供前期保障。

在事故救援处置过程中,要参与制定与实施现场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核实遇险、遇难及受伤人数,协调与调动应急资源,维护现场秩序,疏散转移可能受影响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并组织做好伤亡人员赔偿和安抚善后、救援人员抚恤和荣誉认定、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2.7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各级消防、武警救援队伍、市中心医院和各专业医院、社会(专业)救援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救援力量等。

接到调度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携带专业救援装备器材,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2.8事故发生单位职责

及时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组织自救,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的有关资料,提供救援设备和工具。

事故发生单位要如实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或险情情况,接受落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组织生产人员执行应急处置工作,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2.9应急救援专家职责

应急救援专家主要从我市应急救援专家库中协调抽调,由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达调度指令,相关专家接到指令后应尽快赶赴指定地点或通过网络、电话联络等手段,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为事故救援处置提供辅助决策建议。同时,应邀参与现场技术鉴定和事故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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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防

应急管理部门要分级建立非煤矿山重大危险场所数据库,包括:主要危险场所危险物质品种、数量、分布、地理位置及危险危害级别等内容;周边安全距离、地形、地貌、交通、电力、水源以及周围消防、医疗救护力量等情况。督促有关非煤矿山运营企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加强对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发现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情况,要立即报告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和所在地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气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气象灾害等信息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3.2预警分级及发布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的可控性、危害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影响的范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警发布权限。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立即分析研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类别,及时向当地政府(管委会)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大(Ⅲ级)和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一般(Ⅳ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其他一般(Ⅳ级)预警信息由事发地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3)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灾难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注意事项、相关应对措施、咨询电话等。

(4)发布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渠道或方式进行,并通报可能影响的区域。

(5)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尤其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措施;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其他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要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⑩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应急宣传和预警信息传播。

(6)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应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

3.3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企业内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进行监控,分析可能引发事故灾害的信息并及时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已经发生事故的抢险救援情况及事故发展事态的监控和跟踪管理工作,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抢救情况,对可能造成的较大、重大、特大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3.1事故报告的程序

(1)非煤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有序组织抢险、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省市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要求,30分钟内速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2小时内书面上报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3)对于已经明确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以及因非煤矿山发生爆炸、塌方等事故造成死伤人数一时不明、灾情一时无法核实时,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信息报告后采用速报方式在30分钟内上报市委、市政府,并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书面报送至省应急管理厅。

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值班室设在市应急局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定当班人员负责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接受全市事故报告信息,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为0825-6805625,应急手机:18398152701。

3.3.2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3类。

事故初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或险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抢险救援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故有关处置进展情况。终报应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故处理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者间接危害及经济损失、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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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对应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详见附件9.1)。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4.2响应程序

4.2.1Ⅳ级响应

一般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园区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程序上报事故情况。

4.2.2Ⅲ级响应

较大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报告事故信息,并向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同时,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按照部门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启动后,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程序上报事故情况。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基础上,配合、协助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

4.2.3Ⅱ级、Ⅰ级响应

重大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现场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上报事故信息,请求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启动Ⅱ级响应。Ⅱ级、Ⅰ级响应启动后,在省、国家级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先期处置

4.3.1事发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安全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2)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科学自救、互救;

(3)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4)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3.2事发地县(市、区)、市直园区生产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相关部门及消防、医疗救治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下列(但不限于)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警戒区域,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2)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参与救援;

(3)根据事故类型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应注意防止救援过程中产生次生伤害事故;

(4)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影响救援工作开展的道路、供电系统、通风系统、供排水系统等各相关系统,努力创造事故救援的有利条件;

(5)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及其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各项活动以及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6)迅速调集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医疗救援保障及食物、饮用水,尽快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保障;

(7)保护事故现场和物证收集,非救险工作所必需时不得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现场及所有物证,尽可能进行现场拍照、录像;

(8)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4.3.3不同事故类型应急处置要点见附件4。

4.4信息发布

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事故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各类信息要按规定经相应级别的有关部门核实、审批后,按批准的范围进行发布。信息的发布要遵循公开、透明及时的原则,事故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发布的信息。

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登记核实举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5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被困人员得以全部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安置,社会秩序和舆论稳定,卫生环境符合有关指标,事故伤亡情况已经核实清查,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事故发生单位应协助事发地政府开展善后处置并承担相应的环境恢复和生态恢复工作;保险监管部门协调、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清点工作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

5.3总结与评估

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救援成效、经验教训、相关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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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处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等工作资金由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经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

6.2人力与技术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包括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民兵现役、预备役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保障。

6.3物资装备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应急资源普查工作,全面掌握非煤矿山领域重大风险和应急资源情况,建立应急资源数据库;要督促重点风险源单位根据风险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加强管理。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提高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和快速协调机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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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预案管理

7.1预案演练

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7.2培训与宣传

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企业员工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风范防范意识,提高企业的避险能力和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7.3预案评估与修订

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强化预案的持续改进和实施。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按照各级党委、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监督检查

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领导下,按照市生产安全事件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由市非煤矿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加强应急准备,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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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附件

9.1遂宁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体系框架图

9.2遂宁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9.3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划分标准

9.4遂宁市易发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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