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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安综执不罚决字〔2025〕第1009号

来源: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06-26 15:2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当事人:******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 . 2025年03月11日在遂宁市安居区********************设计标段,投标公司代表联系手机号码与******有限公司完全一致涉嫌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第二项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5年 03 月 27 日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负责投标文件编制以及投标文件上传、网上解密的人员不是同一人,获取招投标信息的联系人不相同、获取标书及递交标书的IP地址均不同,硬盘序列号、网卡序列号、芯片序列号均不相同,说明使用的电脑和办公地点均不相同,且两家公司的标书内容无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公司代表联系手机号码(***********)一致,系邹**分别从******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离职后,未及时变更联系电话号码所致,其串通投标证据不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认定串标情形,目前无法证实两家公司存在串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射洪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06月18日


联系人 :   李霞军 杨 波       联系地址 : 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639号

联系电话 :  0825-8661155         邮政编码 :    629000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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