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安府办发〔2016〕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遂宁市安居区水资源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第四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
遂宁市安居区水资源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安居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安居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外,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水法规规定,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第四条 厉行节约用水,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完善节水管理体制,促进节水技术开发推广,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水功能区、城乡供水水源、水源地和供水设施保护,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安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水资源、重要经济区域的水资源和城市供水水源由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
第八条 安居区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有关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九条 在河流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或核准前,工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水资源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工程,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批准动工建设。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采取多种渠道筹集水源建设资金,保证水源建设投入稳定,使水源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并保持适当超前。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引水、截(蓄)水、排水而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先征得管理机构、他人的同意,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给予相应赔偿。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水功能区标准拟定辖区河流的水功能区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十五天内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标示牌。
第十三条 利用河流从事集约化养殖的,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
供生活饮用水源区,禁止从事施肥养鱼和投饲性养鱼等危害水质的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河流、水库和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
禁止损害水工程及其设施的行为,禁止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危害水工程安全、危害供水安全以及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资源的宏观调配。
第十七条 跨县、区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由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由区人民政府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
水量分配方案和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执行。
水源发生紧急情况时,由作出批准的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水量调度预案。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量分配方案、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和监督。
第十九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主体。
(一)日取用地表水15000立方米及以上、30000立方米以下的,日取用地下水1000及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1.5万千瓦及以上、2.5万千瓦以下范围内的水资源费的征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由上级主管部门征收或指定部门征收;
(二)辖区直属水利工程取水的,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水资源费的征收及其它取用水户按限额管理权限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具体办法以及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
(一)由于自然原因造成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第二十一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水费标准,按照供水工程分级管理权限和《水利工程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由有管辖权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