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762300448/2022-3177055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安府办发〔2018〕24号
  • 成文日期: 2018-10-25
  • 发布日期: 2018-12-28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8-12-28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安府办发〔2018〕24号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安居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四届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

 

 

 

 

 

 

  遂宁市安居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居区商品房预售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承购人合法权益,促进安居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遂宁市市城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购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规划区内的商品房预售及其管理。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行政许可部门(区住建局,以下简称“预售审批部门”)负责安居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发改、国土、规划、城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

  (二)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申请预售项目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施工形象进度达到以下要求: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具体为:6层(含6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完成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7—12层(含7层和12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完成基础和地面主体一半楼层结构工程,地上层数是奇数层的房屋按照其总层数减1层计算;12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完成基础和地面主体6层结构工程。

  第六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向预售审批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预售房屋所涉及的不动产抵押、查封情况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文件;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预售审批部门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审核。预售审批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到施工现场查验申请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是否达到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填写现场查验表。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预售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及时向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预售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四)公示。预售审批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八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在销售现场提供向价格监管部门申报的销售价格,进行明码标价。发改部门负责对预售商品房一房一价一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内容建设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和设计变更导致申请预售许可时的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开发企业应当持预售变更申请表,及时到预售审批部门办理预售许可变更手续。

  第三章  规范商品房预售经营行为

  第十条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与预购人签订认购合同或协议,不得收取预购人定金、诚意金、保证金、会员费、预付款等任何形式的购房款,不得出现变相预售等违规行为。城管部门负责对无证销售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后,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会同有关部门核查该项目达到承购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后,方可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资金监管期间如因开发企业不规范、不诚信经营造成承购人信访、项目延期办证或出现工程款结算和拨付纠纷等情况,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监管银行,暂不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待信访或纠纷解决后,予以解除监管。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广告经营企业制作或发布的售房广告必须符合《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相关要求,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出现虚假宣传及国家明令禁止行为的,承购人可以向工商、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投诉,由此造成承购人利益损害的,由开发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明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号及协议、前期物业服务情况说明、建筑节能信息、商品房预售方案和预售合同、楼盘销控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申报)表、房屋周边不利因素提示以及其他需要明示的信息。

  第十四条  房管部门和国土(登记)部门受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国土(登记)部门负责编制不动产登记单元号,电话或短信告知购房户可申请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一房多卖。房管部门除核查合同备案规定条件外,还需核查监管银行出具的承购人缴存预售资金的缴款凭证,开发企业一律不得代收、代缴。凡承购人未出具缴款凭证、发现开发企业代收、代缴预售资金或承购人缴款时间在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等情况,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并依法查处企业代收、代缴和违规销售行为。严厉禁止开发企业以代理、代办承购人不动产登记手续为由代收代缴资金。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的用途、范围和申报价格,将全部准售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批、分次销售或捂盘惜售。

  第四章 部门责任

  第十六条  住建、城管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制止无证预售行为。执法部门要对发现的无证预售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住建部门要将无证预售违法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广告经营发布企业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预售商品房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由发改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对商品房预售负有行政管理法定职责的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出现履职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出台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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