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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解读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12-18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省政府日前印发《四川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首次同时对省市县三级采购限额标准进行规定。
  新政策将原先的集中采购目录由一变二,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前者要求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后者则允许依法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划分是将原先单一笼统的集中采购目录变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可分清职能,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
  对于未纳入上述两个目录的分散采购,新政设立了限额标准。符合以下标准的将被纳入政府采购: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其他市级30万元、县级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采购预算金额60万元、其他市级40万元、县级20万元以上、国务院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
  上述负责人表示,以前我省只对省本级采购规定限额标准,授权市县政府自行设立标准,新政则统一对省市县三级设立标准,有利于政策的一致性,降低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成本,提高采购效益。
  此外,新政提高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明确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50万元以上,其他市级80万元以上,县级5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纳入招标范围,以提高采购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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