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762300448/2022-3173985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安府办发〔2016〕58号
  • 成文日期: 2016-12-16
  • 发布日期: 2017-02-08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2017年发展楼宇经济推动城市商业综合体建设扶持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02-08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安府办发〔2016〕58号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2017年发展楼宇经济

  推动城市商业综合体建设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安居区2017年发展楼宇经济推动城市商业综合体建设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四届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部门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

  遂宁市安居区2017年发展楼宇经济推动

  城市商业综合体建设扶持办法

  为鼓励开发空置商业楼宇,促进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起步发展,进一步聚集城区商气、人气,参照《遂宁市安居区进一步促进城区安居大道、滨江南路沿线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遂安府办发〔2016〕21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2017年新投入使用并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建设的企业主体。

  二、扶持标准

  对新投入使用的商业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租金扶持补助。

  三、扶持条件

  (一)城区范围内商业建筑面积达到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单栋商务楼宇(已建成的专业市场除外),具备基本营运条件;

  (二)由一个经营主体统一包装、招商、管理和整体申报;

  (三)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投入使用(完成装修并正式营业),具备批发、零售、餐饮、住宿、文化娱乐、健康休闲、商务办公等其中3项以上功能;

  (四)2017年综合体商业新入驻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五)批发业、零售业、商务写字楼装修标准达到600元/平方米及以上,住宿业、餐饮业、文化娱乐业、休闲健康业装修标准达到800元/平方米及以上;其他服务行业装修标准由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协商,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确定。

  (六)必须同时满足以上条款所列条件。

  四、申报流程

  (一)项目备案。城市商业综合体启动建设前需由项目建设的企业主体到区商务局备案,并提供综合体建设策划方案,备案确认后方可启动建设。

  (二)验收申报。综合体备案主体可在2017年12月下旬向区商务局提出初验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初验合格并持续经营一周年以上,综合体备案主体可向区商务局提出复审,复审合格即可申领扶持补助资金。

  (三)联合验收。由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区住建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扶持条件进行联合初验和复审,确定综合体新入驻营业面积。

  (四)材料送审。初验和复审合格后,由区商务局按程序送审。

  (五)资金拨付。由区财政局进行扶持补助资金拨付。

  五、部门职责

  (一)区商务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审会议,并根据会审情况签署意见,按程序报送区政府审批。

  (二)区住建局:负责营业面积、装修投入审核。

  (三)区财政局:负责扶持金额审批和资金拨付。

  六、监督管理

  综合体备案主体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数据和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依法全额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资金来源

  列入安居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初预算。

  八、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8665839。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