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规定,现将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如下:
附件: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13日
附件: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1 | 遂安农(渔政)罚〔2024〕12号 | 黄某涉嫌使用禁用方法违法捕捞案 | 黄某 | 2024年9月8日22时许,当事人黄某在遂宁市安居区凤凰街道解元社区(杨柳沟附近)的会龙河阻断河道,用水泵抽干拦截河道的河水方式进行非法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 罚款人民币9500元整(大写:玖仟伍佰元整)。 | 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