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安居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安居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2-28 16:0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宁市安居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提升绿化质量和园林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湖光山色、安逸安居城,特制定《遂宁市安居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各位社会公众以信函、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日。

 

联系人单位: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825-8660234

邮箱:827576374@qq.com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安居大道629号

 

附件:遂宁市安居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安居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提升绿化质量和园林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湖光山色、安逸安居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遂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居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绿化与美化相协调,生态、景观与人文相统一,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播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各自领域的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爱护城市园林绿化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导或者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建、捐赠、植树、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

对城市园林绿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条  建立遂宁市安居区园林绿化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具体办法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布局和各类绿地控制线等,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按照规定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立足安居区实际,按照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科学编制。

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因重大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调整绿地系统规划不得减少绿地规划用地总量。减少绿地规划用地的,应当就近补足相同等级、面积的绿地规划用地。就近无法补足的,应当按规定缴纳绿化异地建设费。

第十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将绿地率纳入土地利用条件。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建设。300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500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3000平方米以上的游园。旧城改造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绿地建设。

因地制宜规划建设与园林有机结合的绿道、健身步道、足球场、健身路径等体育设施,具备条件的游园应当配建一定面积的健身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其绿化专项设计方案应当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施工。确因季节等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的,不得迟于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管,并将其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绿化专项设计方案实施,并将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纳入工程建设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施工保修养护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不得少于1年。保修养护期间,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管,确保养护质量。保修养护期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纳入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注重植物造景,突出色叶植物、花卉植物搭配,提高绿化、彩化、香化、美化水平。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中,鼓励种植区树、区花等乡土树种,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园林景观。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建设应当与树木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楼体、墙体、庭院等,实施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城市立柱、涵洞,以及大型环境卫生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鼓励开展园林城市、园林单位(居住小区)等创建活动,推动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第三章  管理和养护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实行以下分工: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园林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养护期满后,经验收合格移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养护;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养护;

(三)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养护;

(四)居住区绿地,居住区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共同负责管理养护;实行委托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管理养护;

(五)捐建的城市园林绿地在移交管理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养护期满后,经验收合格移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养护;

(六)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养护责任人。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第二十条  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园林绿化管护标准管理养护城市园林绿地。乔木、灌木、花、草等绿化植物受损或者死缺的,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补植。城市园林绿化设施损坏或者老旧的,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禁止破坏城市园林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应当向区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缴纳城市园林绿地占用费,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恢复城市园林绿地原状,或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下列原因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管理养护责任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一)已经死亡的;

(二)妨碍交通、管线、建(构)筑物等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四)因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的。

第二十三条  因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砍伐胸径20厘米以上落叶乔木或者胸径15厘米以上乔木超过2株、移植超过10株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或者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树木种类和数量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并报城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道路改造应当妥善保留原有行道树。确需更换、砍伐或者移植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植城市树木。

因下列原因需要移植城市树木的,管理养护责任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一)城市建设需要;

(二)影响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的;

(三)妨碍交通、管线、建(构)筑物等安全的;

(四)因其他特殊需要移植的。

移植树木应当严格执行树木移植操作规范。

第二十五条  除管理养护责任人按照养护标准实施养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修剪城市树木。

第二十六条  在非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紧急情况下,为抢险或者处理事故,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并在处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行政审批局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树穴、树池内倾倒热水、热油、酸碱性物质等妨害城市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

(二)穿越绿篱、践踏绿地、折枝摘花、摘笋或者攀爬、刻划城市树木;

(三)在城市园林绿地内倾倒垃圾、铲草、捕鸟、葬坟、祭祀或者放养宠物;

(四)在城市园林绿地内露营、烧烤、停放车辆、搭棚堆物;

(五)在城市树木上架设电线、拴绳挂物、拴系动物;

(六)其他损害城市树竹花草或者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老旧小区改造中,为满足业主生活正常需求占用绿地的,应当通过增加屋顶绿化、墙面绿化、棚架绿化或者增设透绿砖等形式弥补绿化总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依据《遂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责令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并处赔偿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依据《遂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依据《遂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并处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据《遂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依据《遂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化占用费二倍罚款。

第三十二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依据《遂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对直接责任人处每株树木1000元以内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每株树木10000元以内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包括城市园林绿地、城市树竹花草和城市园林绿化设施。

城市园林绿地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绿化用地。

城市园林绿化设施是指城市园林绿地内的亭、台、楼、廊、道路、桥梁、雕塑、碑记、花架、护栏、说明碑等园林建筑和娱乐、卫生设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绿化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