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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安综执罚决字〔2025〕第3018号

来源: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11-18 14:2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当事人:四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F49,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号,现办公地址遂宁******号,法定代表人:李**,身份证号码:510******091。

你(单位)作为招标代理实施的遂宁市安居区******配套设施建设提升项目涉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5  年  9 月 5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遂宁市安居区******配套设施建设提升项目中标价为3630075.46元(2025年2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四川******有限公司。你(单位)作为项目招标代理单位,以招标文件中未含不可竞争费用为由,授意项目业主遂宁市******与项目中标单位四川******有限公司按4691421.18元签订合同,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遂宁市安居区******与四川******有限公司签定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及项目招标公告各一份,证明该项目招标代理事宜由四川******有限公司全权负责的事实;

证据二:项目招标文件一份,10.4栏证明该项目工程财政评审价为4923128.12元、项目投标价(发包价)为3630075.46元的事实;

证据三:授权委托人王**、项目负责人彭**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是因四川******有限公司的原因造成该项目签订合同金额与中标金额不一致的事实;

证据四:授权委托人王**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项目四川******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均为彭**一人的事实;

证据五:遂宁市安居区******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各一份,证明该项目签订合同金额与中标金额不一致的事实;

证据六:遂宁市安居区******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与项目中标单位四川******有限公司已按中标通知书重新签订了合同,未造成损失的事实。

2025年10月21日、10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分别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安综执罚先告字〔2025〕第301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遂安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301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作为项目招标代理单位,以招标文件中未含不可竞争费用为由,授意项目业主遂宁市安居区******与项目中标单位四川******有限公司按4691421.18元签订合同,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违反了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当事人四川******有限公司在执法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项目还在实施过程中增加的1061345.72元未作支付,业主遂宁市安居区******与项目中标单位四川******已按中标通知书重新签订了合同,未造成损失,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2项、《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遂宁银行安居支行【缴至安居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收款单位:遂宁市安居区财政局,开户银行:遂宁银行安居支行,账号:5002112400065-1),地址:安居区两中心五馆区人社局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安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安居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遂宁市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4日

联 系 人 : 李晓龙  罗海波   联系地址: 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639号

联系电话: 0825-8660720     邮政编码:    629000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送当事人,第二联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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