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2日-2024年7月9日(共5个工作日)。
电话:0825-8551986
地址:遂宁市安居生态环境局综合股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报告表提出的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遂宁市安居区年产1.6万吨塑料管材管件建设项目 |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工业集中区栖凤大道中段 | 四川汉隆管业有限公司 | 四川新云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计划投资3080万元,占地面积13.36亩,拟建设塑料管材生产线,设置破碎机、撕破机、色选机、造粒机及配套建设环保、消防等辅助设施。建成达产后,预计年生产1.6万吨塑料管材管件。 | 一、项目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措施:融化挤出工序、缠绕工序及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回收造粒生产线融化挤出工序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收集,设置“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配套15m排气筒排放;破碎粉尘经袋式除尘器治理后有组织排放。 (2)废水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措施:项目生活污水及定期更换经沉淀处理后的冷却水均进入厂区污水预处理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流入安居区龙眼井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琼江。 (3)噪声排放及治理措施:项目设备采用低噪设备,合理布置噪声源,加强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设备底部安装减振垫,风机安装消声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 (4)固体废物排放及治理措施:项目废弃包装物及边角废料、不合格产品分类收集暂存一般固废暂存间,废弃包装物外卖物资回收单位,边角废料、不合格产品回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活性炭、废润滑油桶、废含油抹布及劳保用品分类收集,在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后定期由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置,危废间重点防渗,并落实转移联单制度。 二、相关文件 项目于2024年5月6日经安居区发展和改革局予以了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405-510904-04-01-926126】FGQB-0060号)。 |
2 | 遂宁市安居区三家镇白马河防洪治理工程 | 遂宁市安居区三家镇 | 遂宁市安居区水利电力服务中心 | 四川浩瀚宏略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该项目为补办环评。根据现场踏勘,项目已建设完成。经核实本项目未进行清淤疏浚,以后也不会实施。所以本项目评价内容仅为三家镇老玉路山体至冉家坝高台地琼江河左岸,新建防洪堤(P=10%)堤线总长1.6km。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P=10%),为V等工程,堤防工程等级为5级,主要建筑物按5级设计。排涝标准为5年一遇。 | 一、施工期项目采取的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1、陆生生态:①合理布置施工场地,禁止砍伐野外植被,严格划定施工作业范围;临时表土堆场土方集中堆存,并采取了拦挡、排水措施以及防雨布等临时遮挡措施。②临时占地均已进行复垦到原状态,对沉淀池等已进行拆除回填平整平,现场无废弃构造设施遗留。 2、水生生态:根据调查,施工不涉及涉水施工,但由于施工噪声等影响,河中的鱼类等水生生物在受到惊扰后会迁移到其他河段,使水生生物量和生物多样性减少,但项目的扰动范围是很小的,施工期结束后,根据生态监测报告可知,这些水生生物已迁移回来,水生生态得以恢复和重建。 3、地表水环境:生活污水依托周边居民已建污水处理设施,未外排;②基坑排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区洒水降尘等,不外排。 4、声环境:本项目施工期间,通过采取合理进行施工总平布置、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尽量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运输路线和时间等措施后,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本项目施工期间未收到噪声环保投诉。 5、大气环境:通过施工场地常洒水、加强施工设备管理等降低扬尘;因场地较为开阔,施工废气经局地大气扩散后,影响较小。 6、固废:根据现场踏勘,项目施工期固废已合理处置,无遗留环境问题。施工期间未将土石方倾倒至琼江河内。 7、环境风险 ;加强对项目区的执法力度,设置警示标志,严禁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随意排放进入河道,加强水质安全宣传,防止人为污染水体。 二、相关文件 项目于2020年1月2日取得《四川省水利厅关于遂宁市安居区三家镇白马河防洪治理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川水函【2020】2号)文件,同意本工程建设。项目于2021年3月1日开工建设,在2021年11月底建设完成。2024年3月26日取得《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环安责改字[2024]2号),通过案审会的结论是不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