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安府通〔2017〕3号
为防止空气污染,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区秸秆禁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植物等。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区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严禁将秸秆抛置于河道,沟渠及水库塘堰等水体中。
三、鼓励采用机械化粉碎全量还田、快速腐熟还田、免耕还田、秸秆发电、秸秆沼气、秸秆饲料、秸秆基料等技术,鼓励农民、农村经纪人、农业合作组织从事秸秆收集、储运工作,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四、凡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罚。对拒绝、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区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街道秸秆禁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区环保局设立“12369”环保热线,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实施。
特此通告。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