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直部门、各村(社区):
第一条党委书记请假外出的(离开本市),报区委书记审批,镇长请假外出的(离开本市),报区长审批,其他副科级以上领导请假外出的(离开本市),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并提前3天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备案后方可外出;其他领导干部有事外出的,要向镇党委书记请假,经同意批准后方可外出,并在党政办备案。请假人外出返回后,要及时向党政办销假,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否则视为旷工。
第二条干部职工婚丧产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干部、大学生村官、工勤人员、雇用职工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合同予以处理。
第四条双休日、节假日值班,一律按正常上班考核,无故不值班者,按旷工算。
第五条干部职工公休假,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干部职工休假前,必须完成自己手头工作后方可休假,反之,不得休假。如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假,那么在工作完成后,报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调休。休假期间必须保持手机等通讯工具畅通,如有重大事情发生,必须立即到岗。
第六条一年当中干部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者或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者,不安排休假。
遂宁市安居区东禅镇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