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762300448/2022-3174738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安府办函〔2017〕50号
  • 成文日期: 2017-05-26
  • 发布日期: 2017-06-22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居区政府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7-06-2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安府办函〔2017〕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遂宁市安居区政府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

  

  遂宁市安居区政府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区政府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区政府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为确保清理工作有效有序推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

  参照市政府文件清理范围,对自建区以来至2016年7月本届区政府成立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行使区政府职能的机构或其办事机构)名义制发的文件进行清理(对涉及重要敏感信息文件,奖励、处分、人事任免类文件,批复类函件,会议纪要和工作通报等文件暂不清理),重点清理遂安府发、遂安府函、遂安府办发、遂安府办函等字号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依法依规清理。严格执行合法性标准,凡是内容同宪法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不协调甚至相抵触的,都要废止或修改,切实保证区政府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文件精神。

  (二)坚持与时俱进。废止妨碍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已被新的文件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的文件。文件部分内容不符合形势发展要求的,要及时修改完善。坚持以人为本,凡是有损群众合法权益的都要抓紧废止或修改。科学评估拟宣布废止或失效的文件,确保不出现政策和管理“空档”。

  (三)确保安全保密。各清理环节都要强化保密意识,落实保密措施,坚决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文件清理结果由区政府统一对外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四)谁起草,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文件起草部门(单位)是区政府文件清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及时逐件研究由其起草的应清理文件并提出明确清理意见。属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的部门的文件,由承续其职能的现部门(机构)负责。

  三、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清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和区政府办分管文电工作的科级干部担任,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区清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政府办(以下简称区清理办),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分管文电工作的科级干部兼任,工作人员从区政府办和区政府法制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档案局抽派。 

  四、职责分工

  (一)区清理办:负责区政府文件清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确定应清理文件目录并交办起草部门(单位),及时审核汇总部门(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承担清理结果公开征求意见、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及对外公开工作。

  (二)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文件清理意见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意见,把住区政府文件清理工作法律关。

  (三)区档案局:负责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供已移交的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行使区政府职能的机构或其办事机构)发文目录。提供部分年代久远、承办部门未查找到文件的复印件。

  (四)文件起草部门(单位):对纳入清理范围的文件,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文件废止、失效、修订或继续有效的建议,其中涉密文件还应提出密级维持、变更或解除的建议,并说明理由。牵头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时,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

  五、主要流程

  (一)研究梳理分办(6月9日前完成)

  区清理办梳理文件,逐件初步排除不纳入清理范围文件,确定应清理文件目录,建立总台账。目录确定后,及时分办有关部门(单位)。难确定承办部门的,由区清理办提出拟承办部门(单位)报经相关领导审定。

  (二)部门(单位)提出清理意见(6月30日前完成)

  承办部门(单位)结合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书面提出文件废止、失效、修改或继续有效的明确建议,并对涉密文件提出密级维持、变更或解除的建议,说明理由、依据,加盖部门印章后按时反馈区清理办。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工作滞后的,区清理办负责催办督促。对工作严重滞后、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按要求向区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三)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7月31日前完成)

  区清理办对部门(单位)清理意见进行初审后,分转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各对应科室对照职责分工和清理标准,认真研究审核部门清理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的,召开协调会进行协调。

  (四)区政府法制办复核提出法制审查意见(9月25日前完成)

  区清理办将部门意见转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法制办对全部文件及其内容逐件逐条进行合法性审查,查找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废止或宣布失效文件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问题,对部门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法律意见,确保文件清理工作不在合法性问题上出差错。

  (五)广泛征求意见

  清理政府文件过程中可以引入公众参与、网上征求意见、专家论证评估和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法,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文件违法违规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

  (六)区清理办审核汇总(9月底前完成)

  对每个文件的清理意见进行复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汇总完善后报请区清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七)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有关文件清理意见经区清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以区清理领导小组名义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八)结果发布

  有关文件清理意见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区政府名义公布文件清理结果。凡未被列入继续有效目录中的文件,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相关要求

  区清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区政府文件清理工作,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最终标准,将文件清理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结合起来。着眼区政府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探索建立区政府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全面评估政策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各部门(单位)要支持配合好区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同时也要重视本部门(单位)的文件清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自行印发文件的清理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于2017年9月底前将本单位文件清理结果加盖公章(详见附件1、附件2)报区清理办,联系电话:0825-8663368,电子档报至邮箱:75013913@qq.com。

  附件:1.区直部门、乡镇(街道)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

         2.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

        3.拟修改的文件目录

        4.废止的文件目录

        5.失效的文件目录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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