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762300448/2022-3173113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安府办函〔2015〕121号
  • 成文日期: 2015-12-09
  • 发布日期: 2016-03-16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调整全区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区府办 发布时间:2016-03-16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安府办函〔2015〕121号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全区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

  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完善村干部激励关怀机制,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保障,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遂府办函〔2015〕217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提高全区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助标准

  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5年至9年、10年至19年、20年以上,正常离任且年满55岁以上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80元、120元、200元补助。担任村(社区)文书5年至9年、10年至19年、20年以上,正常离任且年满55岁以上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70元、110元、160元补助。

  被评为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市级以上优秀党组织书记、优秀共产党员的离任村(社区)干部,由每人每月增加40元补助调整为每人每月增加50元(受多次表彰的不累加)。

  调整后的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助标准执行时间与在任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调整同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明确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助经费来源

  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助仍实行以区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由区财政解决。区财政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助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助经费,确保按照调整后的补助标准,将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助及时落实到位。

  三、切实做好离任村(社区)干部管理和关爱工作

  广大离任村(社区)干部为我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致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作出了积极贡献。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关心离任村(社区)干部,积极帮助离任村(社区)干部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对离任村干部的引导和管理,积极搭建平台,注重发挥作用,引导和激励离任村(社区)干部保持先进性。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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