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龙凯歌文旅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有关部门:
为提升我区文旅市场热度,吸引更多游客来安旅游,促进文旅消费,加快建设“湖光山色中的安逸安居”,根据遂宁市“引客入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遂宁市安居区旅游宣传营销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安居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遂宁市安居区财政局
2025年1月9日
遂宁市安居区旅游宣传营销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我区文旅市场热度,吸引更多游客来安旅游,促进文旅消费,建设“湖光山色中的安逸安居”,根据遂宁市“引客入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旅行社。
第三条 奖励必备条件
(一)填报了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旅游团队系统;
(二)组织游客到安居旅游,在安居区住宿1晚且在安居区用一个正餐,或在安居区住宿1晚且在区内A级旅游景区内消费1个(含)以上收费项目,如导游讲解服务、观光车、游乐项目等(不包含停车费等基础型收费项目),或在安居区用一个正餐且观看一场驻场演艺;
(三)组织研学团队的旅行社仅限申请第四条第(六)项研学旅行奖励。
第四条 奖励类别及标准
(一)旅游大巴奖励。对以旅游大巴汽车团形式组织游客来安居旅游的旅行社,在安居区住宿1晚且在安居区用一个正餐,或在安居区住宿1晚且在区内A级旅游景区内消费1个(含)以上收费项目的,单次组织20人(含)至100人(不含)游客团,按10元/人给予奖励;100人(含)至300人(不含)游客团,按15元/人给予奖励;300人(含)以上的游客团,按20元/人给予奖励;对以旅游大巴汽车团形式组织游客来安居旅游的旅行社,在安居区用一个正餐且观看一场驻场演艺的,单次组织20人(含)至300人(不含)游客团,按5元/人给予奖励;300人(含以上)游客团,按10元/人给予奖励。
(二)自驾游奖励。对以自驾游形式组织游客来安居旅游的旅行社,单次规模车辆达6辆(含)以上且单次人数在30人(含)以上的游客团,按70元/人给予奖励。
(三)铁路旅游奖励。对以专列形式,单次组织300人(含)以上的游客团来安居区旅游的旅行社,按100元/人给予奖励;对以普通车次(非专列)形式,单次组织30人(含)至300人(不含)游客团来安居旅游的旅行社,按15元/人给予奖励。
(四)航空旅游奖励。对组织游客以同一航班来安居旅游的旅行社,单次组织20人(含)以上游客团,给予120元/人的奖励。
(五)入境旅游奖励。对组织境外(含港澳台)游客来安居旅游的旅行社,单次组织5人(含)以上旅游团,按220元/人给予奖励。
(六)研学旅行奖励。对组织研学团队来安居开展研学活动并在安居区住宿1晚的旅行社,单次组织300人(不含)以下的研学团,按8元/人给予奖励;单次组织300人(含)以上的研学团,按10元/人给予奖励;对组织研学团队来安居开展研学活动并在安居区用一个正餐的旅行社,单次组织300人(不含)以下的研学团,按3元/人给予奖励;单次组织300人(含)以上的研学团,按5元/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申报资料及说明
(一)基础资料
1.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团队系统电子行程单;
2.组团合同或地接合同、团队确认件;
3.游客名册(含姓名、有效证件号码、20%以上的游客手机联系电话);
4.酒店住宿发票和入住登记流水单(须备注房间数、人数);
5.餐饮店发票(须备注就餐人数和桌数);
6.景区收费项目消费凭证(须备注消费时间、人数);
7.演艺项目消费凭证(须备注消费时间、人数)。
(二)其他资料
1.旅游大巴奖励:运输公司的租车趟次合同或包车电子凭证、包车牌、道路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签单表之一。
2.自驾游奖励:车队始发站、终到站合影照片。
3.铁路旅游奖励:专列火车旅游团队须提供铁路部门调令、趟次证明和座位数证明,旅行社与铁路管理部门签订的旅游专列(包车厢)的合同(协议),支付专列(包车厢)款项的支付证明凭证;普通火车旅游团队须提供火车票。
4.航空旅游奖励:游客机票或登机牌、电子客票行程单之一。
5.入境旅游奖励:外国人普通护照及团队旅游签证(或144小时免签入境或单方面免签入境验讫章)复印件;港澳居民提供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6.研学旅游奖励:研学活动方案(含时间、地点、人员、课程设计、应急预案、课程评价等)、研学活动照片(展示研学课程内容、需带时间、地点水印)、意外保险点复印件。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旅行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奖励申请资格: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运作团队旅游,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的;
2.申报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旅游安全事故或重大旅游投诉事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罚款及以上处罚的;
3.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二)若发现旅行社存在违规操作,编造虚假材料、合伙骗取奖励资金等违规违法操作,将追回已拨付奖励资金,取消旅行社当年及次年度的奖励申报资格,并将旅行社列入“失信名单”,同时将依法依规对弄虚作假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涉及奖励,是在上级奖励外的区级再奖励,在满足奖励必备条件前提下,按照就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二)区本级财政保障旅游宣传营销奖励资金,支持旅行社积极“引客入遂到安居”。
(三)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按程序申请拨付,区财政局按规定办理。
(四)本办法由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遂宁市安居区旅游宣传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
遂宁市安居区旅游宣传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企业基本信息 | ||||
企业名称(公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人手机号码 | |||
账户信息 | ||||
账 号 | 开户行 | |||
奖励名称 | 实施时间 | |||
佐证资料清单 | ||||
申请金额 | 小写: | 大写: | ||
本单位申请遂宁市安居区旅游宣传营销奖励资金 万元,同时承诺按资金使用范围和有关财务规定使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 ||||
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