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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遂宁市安居区林区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案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时限:
截止:2024-02-24
征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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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日期:2024-02-27
关于遂宁市安居区林区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案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严厉打击林区野外违规用火
附件:安居区林区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案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及电话:张涛;0825—8662177
遂宁市安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1日
安居区林区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案举报
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严厉打击林区野外违规用火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安居区内林区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案的举报、奖励事项。
第三条【举报人义务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林区野外违规用火
第四条【工作原则】属地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现金奖励”原则。
第二章 举报和受理
第五条【举报人】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子材料或通过电话、网络、当面等形式向应急、公安、自规等相关部门举报林区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案线索的个人。
第六条【举报方式】通过拨打以下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举报人采取拍照方式留存现场证据,举报时应向举报受理单位提供林区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人员等相关信息,不得故意歪曲、夸大事实。
全国统一的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
遂宁市安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825-8668669
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分局森林警察大队:0825-8669110
遂宁市安居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8188475030
承担有森林防灭火职责任务的相关工作人员举报林区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案线索,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举报范围】本办法所称林区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案是指
(一)违规农事用火。
(二)违规祭祀用火。
(三)违规生产性用火。
(四)违规非生产性用火。
(五)其他林区野外违规用火
第八条【受理】应急、公安、自规等相关部门应当指定、公布举报受理联系电话、网络联系方式或其他受理方式,受理情况由应急部门汇总。
第三章 核查和处理
第九条【核查和处理制度】区森防指办组织同级公安、自规等部门以及属地建立核查档案和处理制度,开展核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核查和处理答复】对于举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奖励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林区违规野外用火
(二)举报的林区野外违规用火
(三)举报的线索无法核查的;
(四)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五)自导自演、恶意套取举报奖励资金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四章 发放和领取
第十二条【发放单位】举报奖励金发放由各镇、街道按照“谁核查处理,谁审批发放”原则分级执行,由违法用火
第十三条【发放标准】举报林区野外违规用火
(一)林区野外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举报内容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200元。
(二)举报火情、森林火灾并经查实的,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300元。
(三)提供破案线索帮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成功查破森林火灾案件的,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500元。
(四)提供破案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成功查破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1000元。
(五)举报同一违法
第十四条【分配方式】林区野外违规用火或森林火案的同一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可以与最先举报人分享奖金,分享比例不得超过该案总奖励金额的50%。
第十五条【领取方式】区森林防指办在线索查证属实或者破案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到相关镇、街道领取奖励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举报人信息保密】应急、公安、自规等相关部门依法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知情执法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或故意泄密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安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
2024年2月5日至2月24日,关于遂宁市安居区林区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火案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0条。